關於我們

 審計署署長的任務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八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審計署署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的審計師。根據《核數條例》(第122章),審計署署長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時:

  • 可取得由任何公職人員管有的所有紀錄、簿冊、憑單、文件、現金、收據、印花、證券、物料及任何其他政府財產;
  • 要求任何公職人員作出署長認為適當的解釋,或提供署長認為適當的資料,以便署長履行其職責;以及
  • 不受任何其他人或主管當局指示或控制。

審計署署長每年向立法會主席呈交三份報告書:

  • 一份根據《核數條例》第12條的規定於每年十月呈交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帳目;以及
  • 兩份關乎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分別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呈交。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按照《核數條例》第12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2條的規定,進行審議。

審計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的任務,是相輔相成的。政府帳目委員會倚賴審計署署長的審計結果,進行公開聆訊和發表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而審計署署長的效益則通過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結論與建議而提高。兩者一起在政府對立法會的財務交代責任方面,發揮重大作用。因此,審計署署長能夠獨立地執行任務,是至為重要的。

審計署訂有審計標準,以便審計人員在這個架構下適當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按照審計署審計標準行事,可確保在各有關方面和要項上都符合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審計準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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