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第三十二號報告書(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3章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管制

撮要及主要審計結果

  • A. 引言 對於不雅的資訊,政府採取的政策目標是確保為青少年提供足夠的保障,避免讓他們接觸這些資訊,但同時須容許成年人適當地接觸這些資訊。現時,發布及公開展示淫褻及不雅物品受到《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規管。該條例主要是對本地所發布及公開展示的物品的淫褻及不雅程度作出管制。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物品會被評定為三個類別。第I類物品可以不受限制發布。第II類物品則在展示、接觸及出售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而且不可出售予未滿18歲的人士。第III類物品則禁止發布。淫褻物品審裁處是一司法組織,負責裁定及評定物品的不雅水平(第1至5段及9段)。
  • B.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是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政府部門之一,主要負責監管發布或展示的物品。影視處監管市面上售賣的物品內容,如物品有違《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則會採取適當行動(第10及13段)。
  • C. 帳目審查 審計署最近進行了一項審查,以檢討影視處監管發布及公開展示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效率和效用,以及確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行是否有改善餘地(第17段)。主要審查結果撮述於下文第D至I段。
  • D. 在評定物品類別的標準方面缺乏有系統的訓練 影視處沒有為巡查人員在評定物品類別的標準方面,提供有系統的訓練。再者,處方也沒有向其巡查人員提供程序指引,以協助他們執行其監管職責(第23至24段)。
  • E. 策劃及監管例行監察巡查工作 影視處在揀選發布物銷售點作例行監察巡查時,沒有進行風險評估,亦沒有文件證實影視處就巡查工作曾作出策略性規劃,以確保那些傾向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定的發布物銷售點的巡查次數,較其他銷售點頻密。此外,影視處未有訂立工作表現標準,以釐定每位巡查人員應巡查的次數,讓該處的管理層衡量和監管巡查人員的工作表現(第29及32段)。
  • F.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行 影視處的巡查人員沒有行使《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去檢取觸犯該條例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再者,影視處也沒有迅速檢控違反該條例的出版商(第40至43段)。
  • G. 對淫褻及不雅視像光碟採取的執法行動 在影視處監管的物品當中,色情視像光碟只佔很少部分。在過去三年,影視處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的物品當中,視像光碟所佔比率不超過7.5%。因此,影視處對淫褻及不雅視像光碟的監管及執法行動,並不足以有效地管制這類物品(第51至52段)。
  • H. 就評定物品類別的標準進行公眾意見調查 雖然前布政司在一九八七年已承諾會定期進行公眾意見調查,以確定社會人士對評定物品類別的標準,不過,有關調查在一九九八年九月才開始進行。審計署認為當局應迅速採取行動,完成該項拖延已久的公眾意見調查(第71段)。
  • I. 宣傳及教育活動 影視處並無就宣傳及教育計劃進行長遠的策略性規劃,使能改善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管制。此外,影視處也沒有對宣傳及教育活動的成效進行任何正式評核(第84段)。
  • J. 審計署的建議 審計署提出以下主要建議,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應: 

    (a) 就評定物品類別的標準,提供訓練教材及足夠訓練,以協助影視處巡查人員有效地執行其監管和巡查職責(第25段第一及第三分段); 

    (b) 立即公布一套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制定的執行職責指引手冊(第25段第四分段); 

    (c) 制定策略性規劃,以便更頻密巡查在高風險地區的發布物銷售點(第35段第一分段); 

    (d) 盡快訂立例行監察巡查的工作表現標準,以監管影視處巡查人員的工作表現(第35段第三分段); 

    (e) 指示影視處的巡查人員,在有理由懷疑有人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時,行使根據該條例所賦予的檢取權力(第44 段第一分段); 

    (f) 加強影視處對監管色情視像光碟的例行監察巡查,並把更多難以確定類別的視像光碟轉介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第60段第(a)分段); 

    (g) 迅速採取行動,確保就評定淫褻及不雅物品類別的標準而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順利完成,及考慮日後定期進行類似的調查(第72段); 

    (h) 為影視處的宣傳及教育工作訂定長遠策略,以便改善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管制(第85 段第一分段);及 

    (i) 定期進行正式評核,以評估影視處的宣傳及教育活動在多大程度上達到其預期的目的(第85段第三分段)。
  • K. 當局的回應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接納審計署全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