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第三十二號報告書(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8章

實用中學和技能訓練學校

撮要及主要審計結果

  • A. 引言 一九九零年,教育統籌委員會建議為無心向學的學生設立實用中學,並為有嚴重學習困難的學生設立技能訓練學校。這些學生屬於12至14歲的年齡組別(中一至中三學生),他們未能從普通學校提供的共同課程獲益。實用中學和技能訓練學校為他們提供結合了學術科目和實用科目的修訂課程。本港現共有四間實用中學和七間技能訓練學校。審計署最近進行了一項審查,檢討實用中學和技能訓練學校的成效。
  • B. 香港航海學校的學生人數偏低 香港航海學校(一間實用中學)在過去六年的平均入學率僅為68%。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香港航海學校有144個未能收生的學額,估計每年有490萬元的資源未盡其用。審計署注意到入學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青少年普遍不喜歡從事航海業;香港航海學校的課程種類選擇有限;家長有錯誤觀念,以為他們的孩子在香港航海學校肆業後只可從事海員工作;以及香港航海學校只收取男生(第13 至22 段)。
  • C. 技能訓練學校學生人數偏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技能訓練學校1 400 個規劃的學額中,有31.4%未盡其用。由於入學率偏低,教育署因而減少班數,只為1 220 個學額經費提供撥款。不過,未能收生的學額仍有260個,估計未盡其用的經常開支為每年1,500 萬元。審計署注意到在規劃技能訓練學校學額的供應時,教育署是以整體人口中12至14歲年齡組別的0.9%人口作為推計需求的根據。教育署沒有考慮到有些家長不想他們的子女入讀技能訓練學校。結果,技能訓練學校的學額供過於求。教育署已採取措施提高入學率,但成效卻有限(第28至36段)。
  • D. 放寬技能訓練學校收生標準的結果 為了處理技能訓練學校入學率偏低的情況,教育署放寬了技能訓練學校學的收生標準,卻帶來了不良影響。由於放寬收生標準,因此取錄的學習能力十分參差,以致教師在教學上有更多困難。還有,有些學生不適當地被編入技能訓練學校(第39至44段)。
  • E. 學生在完成中三課程後在出路方面遇到困難 在過去三年,完成中三課程的實用中學學生,有44%在普通學校升讀中四,41.6%在職業訓練院校接受訓練。在1996-97年度完成中三課程後繼續學業的實用中學學生中,有43.1%因不能適應這些學校和院校要求較高的課程而最終中途退學。在1996-97年度完成中三課程後繼續在普通學校升讀中四的實用中學學生中,有43.9%能應付他們的學業。由於融合教育是教育署的長遠目標,因此有理由讓實用中學學生融入普通學校(第48至56段)。
  • F. 在1997-98年度,68.5%的技能訓練學校學生(有嚴重學習困難的學童)是以職業訓練局(職訓局)轄下的技能訓練中心作為完成中三課程後的出路。然而,根據一九九五年發表的康復白皮書,"學習困難"不再列為殘障的種類。因此,1998-99 年度以後,技能訓練中心不再取錄沒有殘障的技能訓練學校學生。此事令技能訓練學校的學生家長感到憂慮。與此同時,教育署未能獲得職訓局轄下的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應允優先取錄技能訓練學校的學生(第58至64段)。
  • G. 師資訓練不足 審計署注意到,50%的實用中學教師和19%的技能訓練學校教師完全沒有接受過任何師資訓練。 至於接受過師資訓練的教師,只有20%的實用中學教師和32%的技能訓練學校教師曾接受基本及特殊教育師資訓練。與有63%的特殊學校教師曾接受該兩類師資訓練比較,上述百分率屬於偏低(第67及68段)。
  • H. 審計署的建議 審計署已向教育署署長提出下列主要建議,認為她應: 

    (a) 採取迅速及有效的措施,改善香港航海學校的入學率。這些措施包括研究該校作為推廣航海業的角色和修改該校的課程(第23段); 

    (b) 在策劃技能訓練學校和其他學校學額的需求時,找出所有有關因素,從而更準確地預測需求(第37段第一分段); 

    (c) 採取有效的措施,以解決技能訓練學校學額過剩的問題(第37 段第二分段); 

    (d) 嚴格檢討現就讀於技能訓練學校的學生是否適當地被編派入讀這類學校(第46段第一分段); 

    (e) 檢討技能訓練學校的收生標準,以確保它們只收取最能從技能訓練學校得益的學生(第46段第二分段); 

    (f) 為實用中學學生在普通學校或職業訓練院校繼續其學業作出更好的準備(第55段); 

    (g) 確定普通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是否較切合實用中學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第56段第一分段); 

    (h) 考慮讓實用中學學生融入普通學校,因為融合教育是教育署的長遠目標(第56段第二分段); 

    (i) 為技能訓練學校的學生尋找適合的出路(第65段);及 

    (j) 為實用中學和技能訓練學校的教師開拓更多訓練機會,讓他們掌握更多專業知識來執行職務(第70段第一分段)。
  • I. 當局的回應 教育署署長接納審計署所有的建議。她亦表示一定會盡力落實各項建議(第7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