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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
  • 主要向立法會提供合理保證,確保政府、營運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帳目,均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總綱擬備;
  • 是依照審計署署長每年預先制訂的工作程序表執行;
  • 是以風險為基礎的方法進行;以及
  • 並非旨在揭露會計上的每個錯處或財政上的每個流弊。

《核數條例》(第122章)規定審計署署長的任命、任期、職責及權力,並規定庫務署署長須將各項周年帳表送交審計署署長審核,審計署署長審核帳項後,須將其審計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

在2024-25年度,有關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的衡量表現準則主要有:

目標
向立法會提交的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數目 1份
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核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結算表所需時間 7個月
指標
已核證的帳目數目 86個
所用人時數目 109,757小時
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所需撥款佔政府總開支的百分率 0.01%

庫務署署長須提交的各項帳表,分別為下述各項帳目的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報表: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 資本投資基金;
  •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
  • 賑災基金;
  • 創新及科技基金;
  • 土地基金;
  • 貸款基金;及
  • 債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