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是:

  • 就受審核組織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 根據一套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及審計署署長雙方議定,已為政府接納的準則進行。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把這套準則提交臨時立法會;
  • 依照審計署署長每年預先制訂的工作程序表執行;以及
  • 以有組織的方法進行。

在2024-25年度,有關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的衡量服務表現準則主要有:

目標
向立法會提交的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數目 2份
向受審核機構發出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數目 16份
指標
所用人時數目 168,191小時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所需撥款佔政府總開支的百分率 0.017%

受審核組織 — 政府總部任何決策局、任何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眾團體、公共機構,或受審核機構。

受審核機構包括:

  • 審計署署長可根據任何有關條例所賦權力對其帳目加以審核的任何人士、法人團體或其他團體;
  • 過半數收入來自公帑的機構 (但署長亦可根據補助條件中的一項協議對少過半數收入來自公帑的機構進行類似審核);以及
  • 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而根據《核數條例》第15條的規定以書面授權署長對其帳目及紀錄進行審核的機構。

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的準則撮要如下:

審計署署長:

  • 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時,享有很大自由;不過,署長不會評論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的決策,但可指出這些決策對公帑的影響;
  • 可調查有關方面在制訂政策目標或作出決定時,是否缺乏足夠、有關和可靠的財政及其他資料,以及一些重要的基本假設是否明確,並向立法會報告,由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進一步質詢。

審計署署長亦可:

  • 審議有關方面在釐定政策目標及作出決策時的權力;
  • 審議有關方面有否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以考慮其他推行政策的辦法;
  • 審議既定的政策是否已按其目標妥善推行;
  • 審議各項不同的政策目標,以及所選用的推行辦法,是否有衝突;
  • 審議有關方面在將政策目標演繹為行動目標和成效標準方面,進展和效用如何;以及有關方面有否考慮其他服務水平的成本及其他有關因素,並在成本變動時加以檢討;以及
  • 有權行使《核數條例》第9條所授予的權力。

有組織的方法 — 審計工作基本上包括三個階段,即策劃階段、調查階段及報告階段。檢討工作完成後,我們旨在擬備一份報告書,並把報告書交予受審核組織,徵詢這些組織的意見。這報告書會受到嚴格的品質檢查,以盡量確保報告書的內容正確、完整、均衡、公正及有建設性。

跟進行動 — 審計署署長會留意審計報告內各個題目的事態發展。對於政府帳目委員會選出進行調查的題目,審計署署長會進行周年跟進工作,以便就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中提出的事宜向政府帳目委員會告知最新的進展。至於政府帳目委員會沒有選出進行調查的題目,審計署署長會每隔半年直接要求各已接受審查的機構分別提交進展報告,並檢討最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