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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署长的任务

根据《基本法》第五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核数条例》(第122章),审计署署长根据本条例执行其职责和行使其权力时:

  • 可取得由任何公职人员管有的所有纪录、簿册、凭单、文件、现金、收据、印花、证券、物料及任何其他政府财产;
  • 要求任何公职人员作出署长认为适当的解释,或提供署长认为适当的数据,以便署长履行其职责;以及
  • 不受任何其他人或主管当局指示或控制。

审计署署长每年向立法会主席呈交叁份报告书:

  • 一份根据《核数条例》第12条的规定於每年十月呈交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帐目;以及
  • 两份关乎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分别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呈交。

审计署署长报告书会由政府帐目委员会按照《核数条例》第12条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2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审计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的任务,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帐目委员会倚赖审计署署长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开聆讯和发表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而审计署署长的效益则通过政府帐目委员会的结论与建议而提高。两者一起在政府对立法会的财务交代责任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审计署署长能够独立地执行任务,是至为重要的。

审计署订有审计标準,以便审计人员在这个架构下适当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署审计标準行事,可确保在各有关方面和要项上都符合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审计準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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