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第三十二号报告书(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3章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的管制

撮要及主要审计结果

  • A. 引言 对於不雅的资讯,政府采取的政策目标是确保为青少年提供足够的保障,避免让他们接触这些资讯,但同时须容许成年人适当地接触这些资讯。现时,发布及公开展示淫亵及不雅物品受到《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的规管。该条例主要是对本地所发布及公开展示的物品的淫亵及不雅程度作出管制。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物品会被评定为三个类别。第I类物品可以不受限制发布。第II类物品则在展示丶接触及出售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而且不可出售予未满18岁的人士。第III类物品则禁止发布。淫亵物品审裁处是一司法组织,负责裁定及评定物品的不雅水平(第1至5段及9段)。
  • B.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是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政府部门之一,主要负责监管发布或展示的物品。影视处监管市面上售卖的物品内容,如物品有违《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则会采取适当行动(第10及13段)。
  • C. 帐目审查 审计署最近进行了一项审查,以检讨影视处监管发布及公开展示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效率和效用,以及确定《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行是否有改善馀地(第17段)。主要审查结果撮述於下文第D至I段。
  • D. 在评定物品类别的标准方面缺乏有系统的训练 影视处没有为巡查人员在评定物品类别的标准方面,提供有系统的训练。再者,处方也没有向其巡查人员提供程序指引,以协助他们执行其监管职责(第23至24段)。
  • E. 策划及监管例行监察巡查工作 影视处在拣选发布物销售点作例行监察巡查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亦没有文件证实影视处就巡查工作曾作出策略性规划,以确保那些倾向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定的发布物销售点的巡查次数,较其他销售点频密。此外,影视处未有订立工作表现标准,以厘定每位巡查人员应巡查的次数,让该处的管理层衡量和监管巡查人员的工作表现(第29及32段)。
  • F.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行 影视处的巡查人员没有行使《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去检取触犯该条例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再者,影视处也没有迅速检控违反该条例的出版商(第40至43段)。
  • G. 对淫亵及不雅视像光碟采取的执法行动 在影视处监管的物品当中,色情视像光碟只占很少部分。在过去三年,影视处送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的物品当中,视像光碟所占比率不超过7.5%。因此,影视处对淫亵及不雅视像光碟的监管及执法行动,并不足以有效地管制这类物品(第51至52段)。
  • H. 就评定物品类别的标准进行公众意见调查 虽然前布政司在一九八七年已承诺会定期进行公众意见调查,以确定社会人士对评定物品类别的标准,不过,有关调查在一九九八年九月才开始进行。审计署认为当局应迅速采取行动,完成该项拖延已久的公众意见调查(第71段)。
  • I. 宣传及教育活动 影视处并无就宣传及教育计划进行长远的策略性规划,使能改善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的管制。此外,影视处也没有对宣传及教育活动的成效进行任何正式评核(第84段)。
  • J. 审计署的建议 审计署提出以下主要建议,指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应: 

    (a) 就评定物品类别的标准,提供训练教材及足够训练,以协助影视处巡查人员有效地执行其监管和巡查职责(第25段第一及第三分段); 

    (b) 立即公布一套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所制定的执行职责指引手册(第25段第四分段); 

    (c) 制定策略性规划,以便更频密巡查在高风险地区的发布物销售点(第35段第一分段); 

    (d) 尽快订立例行监察巡查的工作表现标准,以监管影视处巡查人员的工作表现(第35段第三分段); 

    (e) 指示影视处的巡查人员,在有理由怀疑有人触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时,行使根据该条例所赋予的检取权力(第44 段第一分段); 

    (f) 加强影视处对监管色情视像光碟的例行监察巡查,并把更多难以确定类别的视像光碟转介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第60段第(a)分段); 

    (g) 迅速采取行动,确保就评定淫亵及不雅物品类别的标准而进行的公众意见调查顺利完成,及考虑日後定期进行类似的调查(第72段); 

    (h) 为影视处的宣传及教育工作订定长远策略,以便改善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的管制(第85 段第一分段);及 

    (i) 定期进行正式评核,以评估影视处的宣传及教育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达到其预期的目的(第85段第三分段)。
  • K. 当局的回应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接纳审计署全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