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第三十二号报告书(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5章

政府对电力供应公司的监察

撮要及主要审计结果

  • A. 引言 香港的电力由A公司和B公司供应。政府利用管制计划协议来监察电力供应公司的表现。政府监察电力供应的整体责任,在於确保消费者以合理价格,享用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第1.1至1.3段)。
  • B. 管制计划协议提供基准,以厘定电力供应公司的准许利润。电力供应公司的准许利润与其固定资产平均净值成正比。准许利润旨在确保电力供应公司有充分的鼓励,投资於固定资产,从而维持可靠的电力供应。管制计划协议也提供机制,让政府监察电力供应公司的表现(第1.6至1.8段)。
  • C. 发电能量过剩 发电能量过剩的情况备受公众关注,因为根据管制计划协议,发电能量过剩的话,电费率就会较发电能量并无过剩时为高。A公司已在龙鼓滩兴建一座新发电厂。A公司的龙鼓滩计划令该公司发电能量过剩的问题更形严重(第1.14及1.17段)。
  • D. 帐目审查 审计署最近进行一项审查,评估:(a)政府在执行监察工作方面,尤其是监察A公司的龙鼓滩计划,是否有效;及(b)在进行管制计划协议中期检讨时,政府是否有任何事宜应与电力供应公司磋商,以便对管制计划协议进行必须的修订(第1.18段)。
  • E. A公司的1992年发展计划及财务计划 一九九二年一月,A公司向政府提交其1992年发展计划及财务计划。根据其所建议采用的发展方案,即修订燃气方案,A公司会:(a)在龙鼓滩新发电厂装设两组600兆瓦联合循环机组,分别於一九九六及一九九七年启用;及(b)於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间停止运作青衣发电厂"A"厂和"B"厂的现有机组,在该厂装设另两组600兆瓦联合循环机组,分别於一九九八及一九九九年启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行政局批准1992年发展计划及财务计划(第2.1及2.2段)。
  • F. 政府聘用一家顾问公司协助评估1992年发展计划。顾问公司在评估中发现,虽然修订燃气方案在机组启用时间方面具有弹性,但这不足以应付低增长的情况。在低增长的情况下,备用量(即备用发电能量占最高需求量的百分率)会维持在高水平,发电能量会出现过剩。审计署认为当局没有充份处理发电能量过剩的风险。事实显示,在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七年间,实际的最高需求量持续低於低增长预测的最高需求量(第2.25至2.30段)。
  • G. 此外,当局向行政局提交备忘录,寻求行政局批准A公司的1992年发展计划及财务计划。当局没有在备忘录提及,修订燃气方案虽然具有弹性,但这不足以应付低增长的情况。当局只提及,A公司已在发电机组的采购标书订明第3和第4机组的启用时间,均最多可推迟两年。审计署认为,当局没有在行政局备忘录提供有关修订燃气方案中发电能量过剩风险的充份资料(第2.31及2.32段)。
  • H. 发电机组的装设地点 A公司在1992年财务计划获得批准後,便落实联合循环机组的设计。结果,四组600兆瓦的机组由八组312.5兆瓦的机组代替。一九九三年四月,A公司建议把原先计划装设在青衣的最後四组机组,也装设在龙鼓滩。政府後来接纳了A公司的建议(第2.35及2.36段)。
  • I. A公司的1994年发展计划 一九九四年六月,政府要求A公司设法减低其过高的备用量。一九九四年十月,A公司向当局提交其1994年发展计划。A公司建议采用分摊延建方案,即将第5至第8机组的启用时间延迟至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政府接纳了分摊延建方案(第2.38丶2.39丶2.42及2.45段)。
  • J. 再延迟启用龙鼓滩发电机组 A公司的备用量仍然过高。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行政局下令须敦促A公司,就龙鼓滩发电厂第5至第8机组延迟启用一事,向政府提交计划。一九九七年二月,A公司向政府提交报告。经商议後,政府与A公司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达成协议:(a)第5及第6机组按照分摊延建方案,分别於一九九八及一九九九年启用;及(b)第7及第8机组各暂延迟启用三年,即第7机组延迟至二零零三年,第8机组延迟至二零零四年(第2.48丶2.53及2.55段)。
  • K. 政府的预测方法 财经事务局辖下的经济分析部,负责提供独立的电力需求预测,以便复核电力供应公司所提供的预测。在决定何时增加发电能量时,预测最高需求量是否准确是关键所在。经济分析部使用负荷因数方法预测最高需求量。审计署认为,负荷因数方法是可行的方法。不过,负荷因数有大波动时,要预测负荷因数并不容易。审计署认为,经济分析部应使用其他方法,如使用计量经济模式或时间趋势模式直接预测最高需求量,以复核负荷因数方法所得的结果(第4.13段)。
  • L. 管制计划协议的修订 审计署认为,当局应在目前的管制计划协议中期检讨中,与电力供应公司磋商,以便对管制计划协议作出若干修订,包括在计算准许利润时,把过剩发电能量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剔除。在电力供应公司有过剩发电能量的情况下,此项安排有助减轻用户的负担。在此项安排下,按常理而言,电力供应公司会更为密切监察电力需求和增加发电能量的时间安排。审计署注意到,就有关修订,当局已包括在是次中期检讨中,并与电力供应公司达成原则性协议(第5.7丶5.8丶5.10及5.12段)。
  • M. 审计署的建议 审计署已作出下列主要建议: 

    ─ 当局应采取需要的行动去实施新安排,即政府批准电力供应公司装设新发电机组时,会每组机组逐一审批,同时,电力供应公司须待政府对最新电力需求预测进行评估後,才可正式订购发电机组(第2.34段第(a)分段); 

    ─ 当局在寻求行政会议批准电力供应公司的发展计划及财务计划时,在提交的文件上应提供充份的相关资料(第2.34段第(b)分段); 

    ─ 经济分析部在进行最高需求量的独立预测,以复核电力供应公司所作的预测时,除使用负荷因数方法外,应同时使用其他方法,把不同方法的预测结果记录下来并互相复核,及把选取最终预测结果的理据记录下来(第4.15段);及 

    ─ 当局应采取需要的行动,与电力供应公司达成正式协议,以便修订管制计划协议,在计算准许利润时,把过剩发电能量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剔除(第5.13段第(a)分段)。
  • N. 当局的回应 当局大致接纳审计署的建议(第6.1至6.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