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第三十二号报告书(一九九九年三月)

第9章

社会福利署为罪犯及
需要照顾或保护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服务

撮要及主要审计结果

  • A. 引言 社会福利署(社署)采取社会工作方法执行法庭对处置罪犯作出的指示,协助罪犯改过自新,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社署的感化服务组为罪犯提供社区服务和院舍服务。1998-99年度,这两类服务的预算开支为2.359亿元。审计署最近就社署为罪犯提供的服务进行帐目审查。审查结果撮录於下文B至E段。
  • B. 服务成效的评估 社署为罪犯提供服务的目的,是协助他们改过自新,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因此,社署为罪犯所提供服务的成效的主要指标,是在协助罪犯改过自新,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方面达到目标的程度。不过,社署采用的成功率只能显示顺利完成辅导计划的罪犯的百分率,却没有显示他们在完成有关计划後是否过改过自新,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虽然治安统计资料综合系统(综合系统)已备有罪犯再被定罪的统计资料,但社署并无定期取用这些资料以评估其罪犯服务的成效。审计署认为社署没有充分利用综合系统的原设效能。根据社署辅导计划使用者的再被定罪统计资料,审计署发现参与社署辅导计划的人士能够保持奉公守法的百分率,在完成计划後的一年内,大幅下降。在成功协助罪犯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方面,社署的院舍服务似乎不及社区服务有效,但成本却较高(第9至24段)。
  • C. 住宿院舍的管理 社署院舍服务的需求近年减少,导致社署住宿院舍的平均入住率一直下跌。1998-99年度,平均入住率仅48%。由於近年社署的院舍服务需求下降和使用率不足,以致单位成本偏高。虽然对这种服务的需求近年已见下降,但服务的规模未有相应地缩减。在1998-99年度,平均一名员工服务略少於一名住院者(第29丶30及37至40段)。
  • D. 审计署发现,社署正在重新安排部分住宿院舍,以及精简院舍服务。有关的重新安排/精简的工作将於一九九九年年初完成。审计署已知悉计划中重新安排住宿院舍的详情,但却认为有关服务可进一步精简。审计署又关注到於市区贵重地段上的住宿院舍的土地用途。由於市区贵重土地在香港十分珍贵,审计署认为这些住宿院舍所在的地点具有重新发展的潜力(第31至35及43至45段)。
  • E. 汇报服务成本 周年预算中社署就其服务提供的管制人员报告是监察罪犯服务是否合乎成本效益的重要管理资料来源之一。审计署发现由於用了错误的程式计算单位成本,因此过去数年有关住院训练的单位成本指标出现严重少报的情况。审计署亦注意到单位成本指标没有反映全部服务成本。就不同的罪犯辅导计划而进行的成本(包括员工附带福利开支)比较,显示社署提供的院舍服务较社区计划的成本为高(见第51至60段)。
  • F. 审计署的建议 审计署已提出以下主要建议,认为社会福利署署长应: 

    (a) 充分利用综合系统内再次犯案的资料来评估社署罪犯服务的成效(见第25段第一分段); 

    (b) 考虑把完成社署辅导计划後某特定期限内没有再被定罪记录的人数的百分率,采纳为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指标(见第25段第二分段); 

    (c) 监察各项罪犯服务计划的成功率,并研究社署院舍服务在协助罪犯成为奉公守法市民方面成功率较低的原因(见第25段第三分段); 

    (d) 鉴於社署院舍服务成本效益较低,应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罪犯服务的质素和改善住宿院舍的运作及管理(见第25段最後分段); 

    (e) 检讨现时的院舍服务供应量是否仍然适当(见第46(b)段); 

    (f) 重新评估每间住宿院舍的所需人手(见第46(d)段); 

    (g) 考虑把一些住宿院舍合并,以及重新发展位於贵重土地的住宿院舍的可行性(见第46(e)及(f)段); 

    (h) 修订周年预算的管制人员报告中的成本资料(见第61段第一分段);及 

    (i) 定期汇报社署服务的十足单位成本(包括员工附带福利开支),作为管理资料,并考虑在周年预算的管制人员报告中加入十足单位成本,作为附加资料(见第61段第二及第三分段)。
  • G. 当局的回应 当局同意大部分审计署提出的建议(第26丶27丶47至50及62至64段)。